四川省安监局 四川煤监局关于矿山企业加强防雷电灾害的紧急通知
川安监[2009]160号
各市(州)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,各煤监分局:
进入雷雨季节,气候异常多变,雷电电流导入矿山井下,已导致多起瓦斯爆炸等灾害发生,为了加强矿山防雷电工作,要求井工煤矿、井工非煤矿山、煤系地层中的路硐施工作业,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、规范、标准中关于雷电防范的相关规定,确保安全生产。同时,务必及时完善矿山防雷电各项工作。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。
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等井(硐)工单位,应遵守下列要求:
一、严格建设项目开工条件管理。煤矿等井(硐)工建设项目开工时,应形成可靠的双回路电源线路,当任一回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,另一回路应能担负建设施工全部荷。施工前期采用单回路供电时,必须有备用电源;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建设项目通风、排水、提升等要求。
二、加强建设项目瓦斯管理。开掘井、硐进入煤系地层或瓦斯区域时,施工单位必须建立瓦斯涌出预测日报制度。施工单位通风主管部门对因故停止通风后掘进工作面及其井、硐内瓦斯聚集状况应准确预测,并将预测结论作为瓦斯排放的依据。
三、加强防雷电管理,防止地面雷电波导入井、硐内引起瓦斯、煤尘爆炸,对入井轨道、管路和缆线管理必须符合下述要求:
1、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(包括电机车架线),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避雷器,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。
2、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、管路、皮带运输装置及架乘人车等各类入井导电材料,都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,接地极的电阻不得大于5Ω;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m,其中轨道两接地极的距离应大于20m且不小于1列车的长度。
3、通往地面的斜井、竖井在井底车场必须增设一组防雷装置,对轨道、管道等设施进行防雷接地保护。
4、在雷击灾害严重区域,地面设施(压风机房、变电所、绞车房、炸药库等)应增设防雷装置,提高防雷等级,防止雷电损坏地面设施。
5、信号线、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器,接地要电阻不得大于1Ω。瓦斯监控传输线必须在入井前装设可靠的避雷装置。
6、严禁使用导电材料直接入井。若使用导电材料吊挂时,在地面及井口内10m范围内必须采用绝缘材料,且在井下每间隔50-100m断开不少于1m。
7、在地面设立放炮站的,放炮母线在不放炮时,必须将地面段及井口内10的放炮母线撤除并放置于井内安全处;雷电发生时严禁装药放炮。
四、严格执行防雷设施检查制度。企业对矿井防雷接地设施应定期进行检查,每月不得少于一次,在发生雷雨过后要及时检查,对损坏的设施必须立即进行更换处理。
五、雷击灾害严重地区,企业应与当地防雷机构加强信息联系,切实做好雷电灾害防范工作。
各市州安全监管部门,要加强对企业防雷工作的监督监察。督促企业尽快完善防雷设施,落实防雷责任。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,要坚决查处;对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,必须依法严肃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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